在诉讼中以口头放弃继承权的程序要求
在实践中,继承人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表示自己放弃继承。为了满足《民法典》第1124条中“书面形式”的要求,《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4条明确了,“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这一要求对于保存证据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