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130条就遗产不均分的情形作出了列举性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继承人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情形,是否可以少分给其遗产,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因为《民法典》就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作出了列举性规定,所以,继承人实施这些行为并不导致其丧失继承权,但是,考虑到这些行为的违法性,应当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本条规定符合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其价值取向值得肯定。例如,在一起案件中,被继承人王某有两个孩子,即王甲和王乙。王某死亡后,被告王乙在原告王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支取死者的存款20多万元,且在诉讼过程中,未予释明,企图非法占有原告应得的遗产份额。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构成故意争抢遗产,酌情少分遗产。死者遗产26万元,由原告王甲继承14万元,被告王乙继承12万元。不过,笔者认为,法官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继承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谨慎地确定应当减少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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