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书遗嘱来对待的遗书
《民法典》规定了七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从实践来看,自书遗嘱未必都被遗嘱人冠以“遗嘱”的名称。针对遗书中包含遗嘱内容的情况,《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