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官司常识
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来处分个人财产,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也提醒人们在立遗嘱时应慎重考虑,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对于法定继承人而言,了解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也是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一环。
遗产管理人是否有独立的诉权?即使承认遗产管理人享有相对独立的诉权,这种诉权的行使也应当被限定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范围之内;与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无关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在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权之前,有必要对“遗产管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独立主体地位”持审慎态度,避免给大量的继承诉讼带来实操层面的困难。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还需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后再分析适用。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继承问题研究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赠与合同但未实际履行的,赠与人能否行使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涉及合同法与继承法的双重考虑,核心在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继承原则上不增加继承人的义务,因赠与人死亡而赋予受赠人额外的优越地位不具有正当性,否定继承人任意撤销权的观点也难以解释受赠人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来源。
口头表示放弃遗产且有录音为证,后又起诉要求继承,法院怎么判?该案中,顾二妹未就放弃继承王老太的遗产作出过正式书面表示,故不应视为其放弃继承权。最终剩余“养老基金”应当按三名子女签署协议所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对于王老太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等遗产,考虑到顾大妹多尽赡养义务,应当酌情予以多分。对于扣除丧事花费后多余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法定继承分配原则,结合王老太生前与原、被告的生活状况、情感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酌情分配。
继子女已成年,且有证据证明对继父母有赡养行为的,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母遗产
有公证遗嘱,过户房屋还需要再办继承公证吗?实际中关于继承手续是这么处理的:如果相关继承人能达成一致,可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凭继承公证书办理过户。如果不愿意办公证,理论上相关继承人都出面且意见一致,带齐相关文件共同到房管部门,也是可以要求办理过户的,但审查手续可能很麻烦,所以实践中这种情况还是办继承公证的多。
关于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在《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分5款进行了明确规定,是遗产继承案件的裁判规则,是指在法定继承情形下如何解决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遗产份额的问题,包括五项具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在于实现遗产分配结果的公平与合理,使继承人最终分得的遗产份额,能够尽量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并符合社会道德伦理的基本判断。
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37条的规定,是在原来《继承法》关于录音遗嘱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修改而来的,录像遗嘱形式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之前通常是比照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来认定的。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实际上是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是指遗嘱人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录下自己口述的遗嘱内容而形成的遗嘱。
关于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38条的规定。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涉及遗嘱人去世后财产的处分等重大事项,所以法律对遗嘱形式进行严格规定,也是为了保障遗嘱人最终意思表示的真实,因此,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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