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必留份制度的适用
必留份制度是为了保障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具有保障基本生活的性质。《民法典》第114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认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标准时”是什么时候?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明确了,“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过,继承人在遗嘱生效时(通常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然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但是,在遗嘱生效后一段时间失去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是否可以主张必留份?例如,死者的父母在遗嘱生效时为58岁,可以从事农业生产,但再过数年其父母就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是否可以主张必留份?笔者认为,必留份制度的保护范围也可以考虑适当扩大,以实现其救济弱者的立法目的。
另外,如果遗嘱人没有保留必留份,而是处分了所有遗产,如何处理?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就意味着,法院应当先从遗产中留出必留份,例如,就未成年人而言,一般以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每年消费性支出为标准,计算到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在留出必留份以后,遗产处理时,通常按照各个遗嘱继承人获得遗产的比例,相应减少他们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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