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是,如何认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明确。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例如,死者的妻子伪造遗嘱,导致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公婆无法继承遗产,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就属于本条中所说的“情节严重”。本条规定与《继承法意见》第14条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是,本条也存在一个问题,即除了本条规定的案件类型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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