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但是,如何认定这一事由,实践中存在争议。例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食物中投毒,但继承人事后及时且成功地抢救了被继承人,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7条明确了,“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就明确了,继承人实施的故意杀害行为,即使是未遂,也可以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不过,本条规定还遗留了一些问题:一是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但是,构成犯罪中止,是否丧失继承权?对此,理论上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从鼓励他人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出发,应当认为,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例如,在一起案件中,范某因家庭经济纠纷,酒后对其母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致其轻伤,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中止。事后范某得到其母徐某的谅解,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其丧失继承权。这一判决值得认可。二是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否以有识别能力为前提?在实践中,有不少突发精神病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例子。笔者认为,“故意”的认定应当以有识别能力为前提。三是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否包含合法行为?笔者倾向于认为,其中不包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弟弟因精神病发作,持棍棒殴打哥哥,哥哥无可奈何之下正当防卫打死了弟弟。因为哥哥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属于合法行为,应当不丧失继承权。四是继承人是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对此,也有比较法上的做法认为,继承人必须受到刑事处罚才丧失继承权(如《日本民法典》第891条)。笔者认为,既然我国《民法典》没有作出类似规定,不宜要求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以受到刑事处罚为前提。四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否包括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导致其死亡的情形?例如,在一起案件中,高某故意伤害其妻子力某,并导致其妻子死亡,法院并没有认定高某丧失继承权。笔者赞同这一判决,而且,这一裁判观点与日本、德国司法裁判的立场是一致的。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