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就确立了“遗嘱在先原则”。《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依据本条规定,如果遗嘱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继承人,在存在遗嘱未处分遗产的情况下,其仍然可以因法定继承而取得遗产。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死者何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何甲曾亲笔立下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的存款5万元留给女儿何乙。”何甲死后,留有房屋6间、存款5万元。何某的三个子女对于遗产的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如果依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何某的女儿对于遗嘱没有涉及的六间房屋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尤其明确了,遗嘱继承人在进行法定继承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取得其应得到的遗产份额。尤其是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时可以多分或者少分遗产,而不受其是否已经通过遗嘱取得遗产的影响。而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遗产可以不均分的规则包括: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例如,死者的父母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就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例如,被继承人有两个女儿,大女儿与其共同生活,长期照顾被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大女儿就可以多分。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四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