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继承人范围的界定等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民法上,死亡一般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例如,张某因被骗到外国而与家庭失去联系很多年,其妻子就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对《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中规定的“死亡”采一般理解,该解释第1条第1款明确了,“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另外,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该人的死亡日期如何确定,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考虑到法律的体系性,《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依据《民法典》第4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例如,张某于2014年3月8日乘坐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从吉隆坡返回北京,但飞机起飞后不久与地面失去联络。在苦苦寻找近三年未果后,其丈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妻子死亡。如果该案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张某的死亡日期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即201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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