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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仲裁指南

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举证事项

日期:2012-05-04 来源:劳动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此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全部事实举证,劳动者也有的举证义务。

原告在诉讼中对自己应当提供的证据必须提供。原告首先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符合申诉或起诉的受理条件,无论是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还是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首先都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未过(主要是发生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中断,因不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中止),劳动者起诉的对此也负有举证责任。

其中劳动者可以提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主要由以下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曾经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为其投保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入门证”、“通行证”、“工作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次,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应当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最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所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已经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法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的情形)的证明。

当然,如果证明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届时发生争议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在能掌握这些证据的情况下最好自己搜集、保存一些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供或不积极提供自己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的证据的,很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因此即便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但从仲裁或诉讼策略角度,也应提交,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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