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店家因过错侵权 担责七成
作者:向琦琦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某冷冻食品店实际经营者胡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其余30%责任由老人自行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某冷冻食品店为冻库除冰,将冰块堆放于路边,冰块融化导致路面湿滑,老人于某某经过其店门口时不慎踩到湿滑地面摔倒受伤。老人遂将胡某某及该冷冻食品店所在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诊断鉴定,老人右外踝线型骨折,其损伤右踝关节功能丧失约20.8%。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事发当时,胡某某正进行冻库除冰工作,将冰块堆放于门前,冰块融化后的冰水导致路面湿滑,于某某下完石梯后踩到湿滑的路面摔伤,胡某某应当对于某某的受伤承担承任。胡某某作为批发店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门前三包”,做到经营范围内无乱摆乱设、乱堆乱码,无暴露垃圾和污水,因胡某某在过道上堆放冰块导致路面湿滑,造成于某某摔倒,胡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某某年满73岁,走路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特别是经过菜市场时,应当预见市场内路面不干净,需小心行走,避免滑倒,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但其在下石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湿滑情况,滑倒摔伤,对自己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某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收取市场经营者管理费或者物业费,对该市场没有管理职责,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某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法院综合双方过错情况,判决胡某某承担 70%的赔偿责任,于某某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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