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主张加班费,该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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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常小勤与天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成为一名高级PHP工程师。2020年8月19日,天道公司向常小勤做出《职工违纪处罚单》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述文件载明,常小勤在工作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引发合作方投诉、公司名誉受损,属于公司《职工手册》规定的特别重大违纪情形,公司决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常小勤与天道公司签署《离职交接表》并完成离职交接手续。
事后,常小勤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特别重大违纪”,天道公司突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系单方解除,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道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及周末31.295天加班费43165.5元。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系经协商后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常小勤对于其加班费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遂作出裁决,驳回常小勤的全部仲裁请求。常小勤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道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及周末31.295天加班费43165.5元。
庭审中,常小勤向法院提交了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加班时间合计31.295天。天道公司认可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但不同意常小勤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首先,公司并未强制职工加班,但该公司为创业公司,行业竞争激烈,“996”是程序员工作的常态,周末加班是常小勤的个人自愿行为;其次,常小勤在职期间并未发送加班邮件申请加班,公司也未曾对其加班情况进行验收;最后,公司已核验并按照出勤打卡情况向常小勤支付工资,不应额外支付加班费。此外,常小勤系与公司沟通后按照正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且已在离职文件上签字,双方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常小勤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常小勤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现有查明事实,常小勤在工作群中的言行确有引发合作方投诉、对天道公司的名誉产生一定影响的情况,但不足以构成《职工手册》所规定的“特别重大违纪”行为,故天道公司在《职工违纪处罚单》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述解除理由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常小勤支付赔偿金。
关于常小勤主张的加班费,根据现有证据和质证情况,可以认定常小勤在职期间周末加班31.295天。天道公司所持其不应额外支付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天道公司支付常小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加班费43165.5元。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常小勤向法院提交了工资单作为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天数与天道公司应付的加班费金额,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道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在此提醒,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可以通过考勤表、加班通知、加班申请邮件、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相关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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