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第1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也就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说服的过程。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申请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登记离婚的双方领得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只能由民政部门规定样式并监制。对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对于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