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探究
——辛某甲诉张某离婚后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辛某甲
被告:张某
第三人:无锡圣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恒源公司)
【基本案情】
辛某甲与张某于20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辛某乙。2013年8月6日,辛某甲出具离婚协议保证书,确认因在2013年8月6日吵架时,男方打了女方耳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离婚后夫妻双方至2013年8月6日前所有资产全部归儿子辛某乙所有(包括xx新村x号及xx青城x号x室;以及圣恒源公司现有资产)……公司业务今后继续经营,所得利润也全部归辛某乙所有……今后夫妻双方只要有男方动手打人就决定离婚,双方有一方出轨,所有财产归儿子辛某乙所有,净身出户。2014年6月28日,辛某甲、张某签订协议书,双方达成协议:1.男方决定选择和女方一起生活:保证以后再不背叛老婆;如果敷衍,把公司资金偷偷转移自己名下,老婆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回全部资金并罚款10万元,公司现有资金398万元,但是应加上以后的所有利润;2.男方决定选择与情人生活:男方就净身出户并与儿子辛某乙断绝父子关系,关于公司的资产到2014年6月28日为止有398万元整再加上到最后的全部利润,保证在2个月内全部打到张某卡上。2014年7月17日,辛某甲与辛某乙签订协议保证书,辛某甲保证不做对不起儿子的事(出轨),如出现这种情况,圣恒源公司的所有资产500万元全部归辛某乙所有,家里辛某甲名下的二套房产全部归辛某乙所有,辛某甲净身出户。
2015年2月17日,辛某甲与张某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方辛某甲,女方张某,现因第三者插足,自愿离婚,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抚养:婚生儿子辛某乙22岁,随女方共同生活;二、共同财产分割:坐落于xx新村x号、xx青城x号x室产权归女方和儿子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屋产权份额。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三、债务处理:男方在在婚期间有外债一律与女方及儿子无关,由男方个人承担。”2015年2月25日,过某某、张某、辛某乙、辛某甲签订圣恒源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由于家庭因素,公司从2015年2月27日起重新进行股份分配如下,辛某乙51%,辛某甲49%,利润按股份份额分配;2015年2月17日前公司财产共计170万元是离婚前财产,全部归辛某乙所有等,并约定协议由过某某、张某、辛某乙、辛某甲签字之日起到公证处公证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各方签字后,未至公证处进行公证,也未履行协议约定内容。辛某甲陈述,离婚协议书仅处理了房产及家具、银行存款等,双方就圣恒源公司股权及利润的分配始终未谈拢,离婚后双方签订了上述协议,对股权进行了分配。张某陈述,离婚后,双方父母有意促成辛某甲与张某和好,并且辛某甲离婚时掌握了圣恒源公司的应收款,为保证应收款的收回,双方签订了上述转让协议书。
【案件焦点】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以列举方式列举财产分割,未列举事项公司股权是否属于财产分割的内容。
【法院裁判要旨】
圣恒源公司在辛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张某系圣恒源公司股东,其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辛某甲与张某签订的自愿离娇协议书中,双方对X新村X号、XX青城X号X室房屋进行了处理,确认房屋归女方和儿子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屋产权份额,另明确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这是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自愿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否涉及对圣恒源公司股权的处理。法院经审查,自愿离婚协议书以列举方式列明了财产,虽圣恒源公司的股权未出现在列举项目中,但协议书同时以“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对财产分割进行了概括性陈述,故自愿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处分应及于圣恒源公司股权及由此衍生的财产权利;这样的结论,也与双方离婚前,辛某甲多次出具的材料中将圣恒源公司资产给予张某或儿子辛某乙,自己净身出户的意思表示相互印证。虽双方离婚后,辛某甲与张某、过某某、辛某乙等就圣恒源公司的股权分配等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辛某中分配得圣恒源公司49%的股权,但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协议自签字后至公证处公证生效,后各方未就该协议办理公证手续,故该协议书未生效,现张某、过某某、辛某乙等均不同意转让协议的内容。综上,辛某甲要求分割圣恒源公司股权及利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辛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是民间对于婚姻一方在离婚时放弃共同财产的通俗说法。夫妻之间将财产约定归属一方可能是对另一方情感、经济的补偿或是损害赔偿,该财产分割条款是附随于身份行为的,不符合赠与的无偿性,因此不能单纯认为系赠与。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即使认为是赠与,也带有道德义务性质,除欺诈、胁迫等情形外,不可任意撤销。若是允许任意撤销,则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离婚协议以列举方式列举财产分割,未列举事项即公司股权是否属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根据协议条款解释规则,我们认为本案公司股权应属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
首先,对于离婚协议条文的解释,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协议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要求,解释条款应当按普通字面含义解释。当事人对协议的词、句、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按普通的字面含义即一般公众理解的含义和价值判断进行解释。对表示范围的词句,应作限制解释。如果协议条款将具体事项列举,最后用“等”“其他”等文字表达的,对“等”“其他”的解释,应与协议所列举的具体事项属于同一种类。
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以列举方式列举了财产,虽然圣恒源公司的股权未出现在列举项目中,但协议书同时以“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对财产分割进行了概括性陈述。按照公众通常的理解,男方自愿放弃了家中财产、银行存款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圣恒源公司在辛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张某系圣恒源公司股东,其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分应及于圣恒源公司股权及由此衍生的财产权利。
其次,“净身出户”的真实含义可以结合双方离婚前出具的材料统一探究。离婚前,辛某甲多次出具的材料中将圣恒源公司资产给予张某或儿子,自己净身出户。这些材料表明,男方“净身出户”的概念涵盖了放弃婚姻存续期间的公司资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可按照之前双方的意思表示习惯理解,涉及公司股权分割。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王万钰 王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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