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离婚协议能否支持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后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字第192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刘某某于2007年8月8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21日生一子刘某。2014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刘某扣李某某抚养,婚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60万元归原告所有。原告主张被告尚有20万未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根据原告提起的诉状日期和离婚协议内容来看,被告已经给付原告40万元,诉争20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交2016年8月28日原、被告双方谈话录音,主张其一直向被告催要诉争20万元,被告认可录音真实性,但主张发生时间为2016年8月28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焦点】
超过诉讼吋效的离婚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某主张的20万元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李某某与刘某某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刘某某名下的工行定期五年保险理财两笔共计20万元归李某某所有,宋某某十九局处股金10万元和百姓航向理财10万元全部归李某某所有,并约定刘某某于2014年6月15日前给付李某某现金20万元。根据李某某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单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上述40万元已于2016年3月给付完毕。因此,李某某提交的2016年4月6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提及的钱款应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现金20万元,其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刘某某提出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效力,故本案诉讼时效尚未超过,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某20万元。
【法官后语】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
与此同时,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主张的20万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李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2014年6月9日离婚协议所约定的给付内容的诉讼时效虽应于2016年6月9日届满,刘某某在2016年8月28日承诺其会支付原告诉争的20万元,等于被告承诺同意履行相应之债务,故已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本案中,李某某与刘某某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刘某某名下的工行定期五年保险理财两笔共计20万元归李某某方所有,宋某某十九局处股金10万元和百姓航向理财10万元全部归李某某所有,并约定刘某某于2014年6月15日前给付李某某现金20万元。根据李某某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单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上述40万元已于2016年3月给付完毕。因此,李某某提交的2016年4月6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提及的钱款应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现金20万元,其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刘某某提出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效力,故本案诉讼时效尚未超过,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陈志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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