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一方可以反悔吗
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与离婚所具有的人身性质不同,财产协议条款是可以反悔的,不过其有一个合理的期限与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如果确实存在法定的协议无效的情形,则协议归于无效;如果不存在,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但是如果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完毕后,时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如果一方在被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一年内,还是有反悔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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