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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协议离婚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之离婚登记的条件

日期:2012-04-29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主要是两方面的规范:一是双方自愿离婚获准登记的实质要件;二是登记程序。

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进行,。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若他们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则不予受理。同时,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内地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虽然他们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也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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