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案情介绍:
岳婷与张峰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互有好感,因为年纪都不小了,在父母的催促下两人相识三个月便登记结婚了。
婚后由于双方的价值观、消费观等存在很大差异,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不和。2016年6月岳婷提出离婚,同时认为婚后两年时间里自己父母在经济上给双方很大的帮助,要求张峰支付给自己15万元的经济补偿款,张峰也同意离婚以及给付15万元。
于是2016年8月岳婷与张峰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张峰支付岳婷15万元经济补偿款。”但是,协议离婚之后张峰缺迟迟未给付15万元,岳婷无奈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峰支付15万元。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岳婷的诉讼请求呢?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一经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并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依据协议内容履行。
上述案件中岳婷与张峰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且该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在民政局办理备案登记已经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张峰拒绝履行约定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岳婷的诉讼请求,判决张峰一次性向岳婷支付15万元经济补偿款。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还有很多情况下,虽然夫妻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在去民政局或者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了,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是否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双方签署的这份《离婚协议书》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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