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答: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989年1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十四种情形,凡属这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十四种情形是:(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 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 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直接借鉴了上述(7)、(9)、(10)、(13)四种情形,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认定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1种和第4种情形被修订后《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相关条款予以吸收。其余各种情形可以作为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予以考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也对此做了兜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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