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愿为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这样的情感倾诉,把我们找到人生另一半、患难与共、生死相依的美好愿望写得淋漓尽致。在封建时期,“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在家从父,出嫁从夫"的观念一直是中国古代女性的教条,如果有妻子主动提出离婚,那肯定是一件大大的奇闻,所以在过去,中国的家庭相对比较稳定,虽然过得不一定幸福,但离婚却是很少的。可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离婚这一传统社会中普遍让国人觉得不光彩的现象却越来越普遍。社会的开放,金钱的诱惑,房子的诱惑,职场的诱惑一一太多太多的诱惑都会成为婚姻破裂的致命原因。
根据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201 1年仅仅第一季度,中国就有46巧万对夫妻办了离婚登记,比2010年同期增长了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拆伙。中国的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尤其北京、上海等中国最令人向往的大城市的离婚率达到了近40%。从人群结构来看,80后夫妻的离婚率已超过 50%。中国,或许已成为世界离婚率最高的国家。好聚好散,这是大多数人的美好愿望,然而更多的是,相聚容易散伙难。即便是夫妻协议离婚,也会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
典型案例
案例1:协议离婚后反悔,起诉前妻被驳回
马某和赵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2008年,赵某突患双侧股骨头坏死,几乎不能自理。2009年,65岁的马某向赵某提出协议离婚:房子归赵某,马某每月支付赵某1000元的经济补偿金。赵某含泪签了离婚协议书。
一年后,马某却反悔了,以身体不适为由,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判令房屋归其所有,并且不再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和赵某协议离婚,于2009年7月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离婚后一方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妻子怀孕唠叨多,丈夫提离婚被驳回
孙某与梁某均系永川区人。2006年,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2007年11月,梁某怀上了孩子,可能是孕期的反应较强,梁某开始爱在丈夫孙某面前唠叨,说丈夫不关心、爱护她,夫妻感情远不如婚前等。因不堪忍受一天没完没了的唠叨,2開9年5月初,孙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起诉离婚。
庭审当天,已怀孕半年多的梁某挺着大肚皮到庭。梁某不愿离婚,她辩称,自己怀孕期间,丈夫有时很晚才回家,没有结婚前那样关心她、爱她,任何一位妻子可能都难以忍受这点,所以她才偶尔发发牢骚,但这很正常,丈夫应该体谅她才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43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时期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在那些特殊时期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才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随后,法官当场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并告诉孙某,梁某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均不得提出离婚。
律师评点
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这其中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的自由。当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未必就是坏事。因此,离婚就是破解婚姻枷锁的最好良方。对于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都同意,协商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这是好聚好散的最佳方式。另一种就是判决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最终由法院判决离婚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订立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即在办理登记手续前是可以反悔的。如果一方反悔不去办理登记,则离婚协议是无效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如果办理了离婚登记,则不能反悔了。当然,如果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海,法院可以受理,但反悔的一方必须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会驳回其诉求
(2)判决离婚。当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能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了现役军人(无重大过错)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以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外,一般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会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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