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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车上飘洒的粉尘导致车祸,也是交通事故!

日期:2023-01-1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其他车上飘洒的粉尘导致车祸,也是交通事故!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李小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遇到其他车辆上飘洒的粉尘,进而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相关的责任应当按照一般的遗撒物侵权确定,还是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侵权纠纷。

2019年10月29日凌晨3点,赵某驾驶装载水泥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慎撞到前方刘某驾驶的装有服装包的货车,致使赵某车上的水泥和刘某车上的服装包散落在路面上。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和刘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个小时后,在事故发生地点的不远处,李某在驾驶小轿车超过前方吕某驾驶的货车时,突然遇到一团粉尘后马上紧急刹车,后偏向右侧相邻车道,撞上了旁边吕某驾驶的货车,导致后排乘坐人员吴某受伤后死亡。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李某突然刹车并变道的行为,是否受路面粉尘影响及影响的程度,且此情况对事故责任划分具有重大影响,故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

吴某的亲属认为,赵某和刘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水泥洒落在地面上,高速公路管理处也未及时清理路面,进而导致后一交通事故发生致吴某死亡,便在料理完丧事后,将赵某车辆投保的亳州保险公司、刘某车辆投保的绍兴保险公司、吕某车辆投保的宁波保险公司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5万余元。

亳州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属于遗撒物侵权,不属于交通事故侵权,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绍兴保险公司认为,前后两起事故之间隔了一个多小时,期间高速公路管理处进行了清障处理,之后的事故与之前的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高速公路管理处认为其在3:28接到事故通知,3:51到达事故现场,在处理第一次事故的过程中发生了第二次事故,其以交警部门的现场调动为主,已经尽到了养护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交通事故不以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前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水泥粉尘飘洒与后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应适用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规定。其二,前后两起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前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水泥粉尘洒落在路面并在车辆经过时扬起,对李某驾驶车辆造成了影响,导致李某在行车过程中操作失误,系导致后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两车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后起交通事故中的两车在经过事发路段时,未能谨慎、减速行驶,两车应承担30%的责任。

其中,因前起事故中赵某与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在本案中分别承担35%的责任。李某在驾车经过事发地点时欲超车行驶,因操作有误行车偏离车道;吕某在路经事发地点时未能减速、安全通行,应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

另外,高速公路管理处接到事故通知后即及时赶至事故现场进行了清障工作,但因事故发生在凌晨,交警人员在现场处理时道路封闭,清障工作在客观上会受到一定影响,高速公路管理处已经尽到了清障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核算实际损失后,结合各方的责任比例,判令由亳州保险公司和绍兴保险公司各赔偿37.7万余元,宁波保险公司赔偿1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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