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翟艳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受害人孟某起诉车主王某、驾驶人邵某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邵某驾驶轿车与孟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孟某受伤,邵某事故后逃逸。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驾驶的轿车车主系王某,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约定对事故后逃逸等情形免于赔偿。
另查明,邵某和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事故前,邵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也驾驶过王某的车辆,王某并未过问邵某是否有驾驶证。事故当天,王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出租屋处,邵某拿了车钥匙后自行驾车出门。
法院审理认为,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邵某和王某系男女朋友,且共同居住生活,具有特定关系,王某作为轿车的所有人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其将车辆和车钥匙随意弃置于出租屋处,存在车辆保管上的过错;而且,王某也曾在未确定邵某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证情况下,将车辆交由邵某驾驶,未尽到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放任过错。王某应对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较强险的部分,由王某承担24%(80%×30%)的赔偿责任,邵某承担56%(80%×70%)的赔偿责任,孟某自担20%。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车主要对车辆加强保管,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出借给亲友使用,而疏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维护,或者疏于对驾驶人资质和驾驶能力注意,则可能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他人擅自驾驶,车主对机动车的保管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可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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