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驾驶员均拒付修车费,法院这样判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王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杨某驾驶钱某所有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将涉案车辆送至原告公司进行维修,经保险公司定损,确定车辆维修费用总计28900元。涉案车辆经原告公司维修,实际发生修理费28900元,施救费400元,合计29300元。并且保险公司已将案涉车辆的理赔款向车主钱某赔付。原告公司在维修完成后将案涉车辆交付给杨某,杨某未能及时支付车辆修理费,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杨某仅支付了修理费10000元,尚欠修理费18900元,施救费400元,合计19300元。
原告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时将杨某与钱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如东法院,后原告撤回了对钱某的起诉,如东法院予以准许。开庭审理前,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联系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前往法院签署调解协议,后再行联系杨某未果。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将其驾驶的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交由原告公司维修,由此双方所建立的修理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完成了案涉车辆的修理义务,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车辆修理费用。被告杨某未及时足额履行支付车辆修理费和施救费的义务,有违诚信。故缺席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公司车辆修理费18900元,施救费400元,合计19300元。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律绝不允许通过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予以获利。本案中,虽然钱某系涉案车辆车主,但是涉案车辆系杨某送修,故而杨某与原告公司就此形成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明显有违诚信,在其将涉案车辆送交原告公司维修,原告维修完成并将车辆交付后,杨某应当及时支付车辆维修费。在杨某拒不完全履行支付维修费的义务后,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杨某不按时到庭签署调解协议并拒接承办人电话。对于杨某拒绝到庭及拒接电话的行为应予谴责,同时杨某也应承担缺席审判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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