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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站点提前放客下车 幼童惨死公交公司赔35%

日期:2022-12-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到站点提前放客下车 幼童惨死公交公司赔35%

作者:海安法院 人民法院 徐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公交车未到站点司机便放乘客下车,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担责?2月15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运输合同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并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未将乘客送到指定地点,且未尽审慎、全面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情:2019年7月的一天,未成年人小方准备去乡下外婆家玩,其奶奶购买了车票后送小方上了公交车,并叮嘱公交车司机、售票员把小方送至某站点,孩子外公或外婆会去接。

大约半个小时后,公交车司机驾车快行至该站点站牌时,发现车子左前方路对面有一男子向公交车挥手示意停车,司机以为是小方的外公(实际上该男子确实是小方外公),遂在距离站牌30米处停下车放小方下车,然后前行。小方自行横穿马路到对面和外公汇合途中,不慎与一骑电瓶车行人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小方于当日死亡。

事后,小方父母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近44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小方的监护权不能因运输合同关系而转移给公交公司,且事故发生前小方已经下车,双方运输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并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小方乘坐公交车,双方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此时,小方的监护职责转移至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在履职过程中,明知小方未成年,且未等待至其亲人前来接应而提前打开车门放小方下车,该行为未能全部履行完客运合同义务,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但相较于其他导致悲剧发生的行为责任较小。因此,综合考虑各因素,遂判决公交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万元。

一审后,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未到站点即让乘客下车,承运人是否履行完运输合同义务?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的地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六)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相比于一般社会车辆行车规范要求更高,一方面要及时将乘客送至规定站点,另一方面还要按照规定正确停靠站点。由此可见,公交车在距离站点还有30米的地方停车下客,其运输合同义务并未终结。同样,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比如残疾人、未成年人、老人等,在合理范围内应当投入较之常人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本案中,小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以及判断能力有限,公交车司机在保证自己规范行车、安全送达乘客的前提下,对临时监护的小方应当付出高度注意义务,比如提示其下车注意左右来车安全、在站点等候家长来接、确认来接应人员身份等等,这也是安全运输义务的应有之义。综上,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担责35%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公交车作为较为常用的公共交通工具,因客流量大或行车线路路况复杂等不确定因素引发安全事故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况并不少见。作为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尽到合理、审慎的管理义务,公交车司机务必谨慎驾驶、规范停靠。同时,乘客出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有礼有序乘车,对单独乘车的未成年人,家长应当提前到公交站点等候接应,切莫让孩子独自行动,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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