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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免责未提示 保险公司需埋单

日期:2022-12-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酒驾免责未提示 保险公司需埋单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陈琳璐,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示酒驾属于免赔事项,投保人酒驾撞伤他人后,保险公司能否免赔?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吕某为自己所有的小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化名)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内,吕某醉酒后驾驶汽车撞伤赵某,交警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赵某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17900元。赵某遂起诉要求吕某及天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17900元。

庭审中,天安保险公司辩称,酒驾属于保险条款中明确的除外责任,而且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应为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负责。酒后不能驾车是社会常识,不需要再特别告知。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未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应对该条款作出提示。酒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但相应情形导致保险人免责的免责条款,需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后才生效。本案中,天安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对吕某进行了提示,相应免责条款不生效。故判决天安保险公司赔偿赵某损失17900元。

一审判决后,天安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仅需对该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因此,保险人将酒驾作为免责事由,仍需要对该条免责事由对投保人进行提示;未履行提示义务的,即使投保人酒驾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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