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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纠纷

医美整形变“毁容”,谁来为“美”买单

日期:2022-12-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医美整形变“毁容”,谁来为“美”买单?

作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万小永 李梦瑶,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年来,医美之风盛行,走进美容院的爱美人士越来越多,在暴利的驱使下,许多不法分子瞄准“商机”,动起歪脑筋,甚至开设了非法医疗美容机构。近日,徐州铜山法院调解了一起医美整形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眼部整形出现“后遗症”

去年4月,年过五旬的沈女士经熟人介绍,到李某的私人美容所花费近万元进行了眼袋祛除及重睑术,沈女士对手术效果满怀憧憬。半个月后,沈女士发现手术部位肿胀且摸上去毫无知觉,更令她不能接受的是,左眼还有一道疤痕。当她去美容所复查时,李某告诉她这是术后的正常现象,过段时间就恢复了。

沈女士将信将疑,在煎熬中又过了几个月,但此前的症状越来越重。李某则认为此次手术是成功的,是沈女士对美容效果期待过高、且术后护理不当导致的效果不理想。多次沟通后,李某介绍沈女士到另一家医疗美容所进行二次修复手术,后来,沈女士得知,李某的私人美容所并无医疗资质。

经过一系列治疗,沈女士的脸部终于恢复了正常,这中间除了耗时耗力,还先后花去了2万多元医药费。多次索赔无果后,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手术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及2倍惩罚性赔偿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美容所无相关资质,应承担赔偿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美容行为的机构及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并应具备相应的各项条件。本案中,李某在不具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沈女士进行医疗美容,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术前告知相关手术风险及手术需具备的资质,导致沈女士手术效果不理想,需经手术予以恢复,对沈女士造成相应损害,李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当庭给付沈女士赔偿款5.2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选择资质健全的医疗美容机构

据本案主审法官万小永介绍,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美的向往变得越来越容易实现,很多人纷纷走进医疗美容机构尝试改变自己的容颜和形体。但由于市场上的医疗美容机构鱼龙混杂,甚至很多根本不具备行医资质,从而导致美容医疗事故频发。希望大家擦亮眼睛,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勿将美丽托付给一些根本不具备资质的业余人士。术前需要充分了解手术的内容、程序和潜在的风险等,对美容效果抱有合理期待,做好医美服务合同、收据、病历等证据的留存工作,万一发生侵权事故,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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