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中心提供的中医调理服务是否构成医疗行为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董淑敏 周凡人,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2021年初,顾某与某美容中心签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美容中心为其提供美容、美体服务。合同签订后的7个月内,顾某陆续花费12万余元用于购买芦荟润养、SPA水疗腹部内分泌滋养、背部三焦、胸腺调理、沙棘调理、背部腹灸排淤等美容、美体项目和相应产品。在接受部分服务后,顾某以失眠、胸痛,调理效果与美容中心承诺不符,且美容中心故意隐瞒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提供中药调理服务,其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美容中心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顾某遂诉至淮安清江浦区法院。
美容中心辩称,给顾某提供的美容服务总结起来就是用精油在皮肤表层按摩,从未以治病为目的帮顾某进行美容,也没有开具任何的中药处方给顾某吃,更没有使用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技术方法美容,所提供的服务属于生活美容养生服务,不涉及医疗的范畴。
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本案中,被告美容中心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主要将原告顾某购买的产品通过按摩、涂抹、浸泡等方式作用于顾某身体上,并不符合上述医疗行为的特征。美容中心没有为顾某提供相应的病情诊治行为,二者之间交易的服务项目不属于医疗行为,美容中心从事交易的服务项目亦无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顾某主张受欺诈而要求三倍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美容中心以预收款的方式向原告顾某提供服务,且双方并未对服务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的身心感受是服务合同目的是否获得实现的重要标准,而对美容服务的体验感和接受度各人不一,故原告顾某有权主张退还相应款项。综合考虑价格、实际消费次数、服务的主客观效果、赠送项目价值不应该在总金额中占比过高等情形,酌定由美容中心退还8万元。
判决作出后,顾某不服,上诉至淮安中院,淮安中院维持原判。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通过美容、美体服务美化外形,调理机体,以达到瘦身、保持青春等目的。但作为新兴行业,美容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良莠不齐,往往采用夸大宣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大额消费。消费者面对各种宣传时应保持理智,仔细甄别,以防掉进消费陷阱,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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