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胃手术=美容整形?医疗保险赔不赔?法院:根据近因原则 属于病理切除 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田小姐因代谢综合征至某三甲医院行缩胃手术。术后,田小姐就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田小姐所行手术为美容、整形手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为由拒赔。田小姐遂诉至法院。
【案件回放】
田小姐的家人在网上帮田小姐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不想,保险期间内,田小姐的体重出现短时间进行性增加。经医院诊断,田小姐患有代谢综合征。根据医嘱,田小姐进行了腹腔镜垂直(袖状)胃切除术(即缩胃手术),产生3万余元的医疗费。为此,田小姐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田小姐所行的是美容、整形手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即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田小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上述医疗费。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小姐是根据医嘱,即患代谢综合征而行缩胃手术,且根据国家卫健委相关通知,代谢综合征系一种内分泌疾病。故田小姐所行手术系病理切除手术,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田小姐保险金3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近因原则,田小姐行缩胃手术的近因系其罹患代谢综合征,本案中,该手术属于病理切除手术。保险公司以美容、整形手术拒赔,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缩胃瘦”是当下快捷、热门的瘦身方式之一,但是否所有的缩胃手术都属于美容、整形手术?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依据“美容条款”而拒赔?对此,需要根据近因原则予以具体判断。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如近因属于被保险的风险,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如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促使田小姐行缩胃手术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系田小姐患有代谢综合征,而代谢综合征属于内分泌疾病,属于案涉医疗险约定的赔付范围。故保险公司理应对田小姐进行赔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纯为了追求体型的消瘦而行该手术,则根据前述近因原则,属于案涉医疗险的免赔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案例撰写:上海金融法院 余甬帆 吴斌,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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