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主要有以下情况:
1.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
2.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
3.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 4.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 5.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或者劳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 6.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
7.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人身损害;
8.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的人身损害;
9.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
10.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损害;
1 1.其他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人身损害。
但是,并非上述所有的人身损害都按照同一规则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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