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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17-12-04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3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宠物是人类的朋友。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开始饲养宠物,有养猫的、养狗的、养龟的等。尤其是养狗的最多。每到早上和傍晚的遛狗时段,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居民小区,到处可见各种各样的小狗、大狗。但就是这个人类的忠诚“朋友",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威胁。大犬咬伤、咬死人的事例不胜枚举,教训是惨痛的。据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 1年1、10 月,被狗咬伤的市民人数已超过45000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每年约有5 万人被狗咬伤。由于狗携带有狂犬病毒,一旦被狗咬伤,就必须去打狂犬疫苗,否则就有可能患狂犬病。而患了狂犬病,目前尚没有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几乎 100%死亡。我国是世界上狂犬病高发区之一,近年来疫情一直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导致死亡的第3位甲乙类传染病病种,疫情形势严峻。不仅如此,被狗咬伤后,还会给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调查显示,多达50%以上的被狗咬伤者不敢再与动物接触,多达30%的被狗严重咬伤者不敢上公共场所,更有部分伤者不敢离开家,与人交往的主动性及自信心部分丧失,形成胆怯的性格。对于儿童来说,这种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会是终身的。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也层出不穷。

典型案例

老太养狗为解闷,咬伤居民判赔偿

2008年9月,王老太退休后闲来无事,便让儿子给她买条狗养着解闷。2009 年8月22日下午5时许,王老太像往常一样带着爱犬在自家楼下乘凉,一不留神,狗狗咬了人。只听“救命啊!不要过来,啊! “ "一丿、女人凄惨的叫声打破了小区的宁静,王老太循声望去,只见自家的狗正扑向一名妇女,她赶忙冲过去制止,为时已晚。女人的大腿被狗重重咬了两口,抓了几下。

被狗咬伤的女士姓邹,今年48岁,说来也巧,邹女士平时就怕狗,当天,她来小区办事,刚走到王老太楼下,一条狗便冲了出来,邹女士下意识想跑,还是被狗咬了。有人拨打了110和120。很快,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带走了王老太,邹女士也被送往医院处理伤口。邹女士先到省疾控中心打防疫针治疗,后又到市中心医院治疗,因一直高烧不退,又先后来到大医院继续治疗。其间,花费医疗费共计3 万余元。

自打被狗咬了以后,邹女士总是回想当时的情景,每次都十分恐惧,有时还会浑身发冷、抽搐、恶心。邹女士怀疑自己精神出了问题,于是到司法鉴定所先后做了两次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0)被狗咬伤早期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目前患有“癔症"。(2)邹女士被狗咬伤早期的精神病与被狗咬伤事情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的精神症状与被狗咬伤事情有间接因果关系。拿到鉴定结论,邹女士决定讨个说法,她将王老太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终,因为王老太举证不利,法院支持了邹女士的请求。但根据邹女士所受实际伤情及精神受伤害程度和王老太的家庭情况,法院认为精神赔偿金以1万元为宜。于是判决王老太赔偿邹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律师评点

居民养犬、养宠物本无可厚非,毕竟也是一种精神寄托。但养宠物尤其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养,就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妨害他人生活。比如上海规定养犬要免疫、登记和年检;犬只出门要牵绳;排泄物要即时清除等,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犬只免疫覆盖面,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而一旦发生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也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案例。

当然,除了宠物主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对狗善养善管、合理调教外,我们普通民众更需要增强自身保护意识。据医学专家介绍,不管是健康的狗还是疯狗、流浪狗,都有可能带有狂犬病毒,潜伏期可以是几天,也可以是几年,甚至几十年,一旦有动物咬伤一定要进行伤口清理、注射狂犬疫苗。对狗和猫等宠物,我们不能去主动招惹,我们惹不起。但我们躲得起,可以尽量避开它们走路,以降低被咬伤抓伤的概率。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遺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賠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賠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賠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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