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延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害要赔偿
案情简介
苏某从某体育公司离职后,收到新单位的录用通知,通知其于2019年10月报到,并须提供与前单位的离职证明。2019年12月体育公司为苏某出具离职证明。苏某主张其离职后,多次索要离职证明未果,导致其丧失入职新单位的机会,故要求体育公司赔偿损失,并就其主张提交录用通知、索要离职证明微信记录等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在收到新单位入职通知后,多次索要离职证明。体育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苏某无法提供入职新单位所需的必备材料而丧失入职机会,损害其再就业权益,故体育公司应向苏某赔偿损失8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能导致离职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等就业权益的损害,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义务,避免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风险;劳动者在遭受相关权益损害时,要积极维权,并在仲裁或诉讼中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产生、该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提交新单位的录用通知、索要离职证明以及因缺少离职证明而再就业失败的相关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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