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购买社保,员工就医产生的费用能找公司承担吗
基本案情
广州某织造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陈某。2007年9月,杨某入职该织造厂,任捻线车间生产部员工。入职后,该织造厂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自行在家乡参保。
2020年4月,杨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等,住院及门诊治疗总费用14.2万元。经查,上述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9.3万元,杨某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
杨某认为,某织造厂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患病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将某织造厂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损失14.2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织造厂支付杨某医疗费损失1.7万元;陈某对上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某织造厂未为杨某购买社保,理应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因损失赔偿本身系弥补、填补性质,现杨某已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该笔款项杨某不应重复受偿。故在判定杨某受偿总额时,应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数额进行计算,某织造厂应赔偿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剩余损失1.7万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合伙企业司法解散及司法清算的法律依据和实务要点
引言:司法解散(强制解散)、司法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合伙人无法通过自行解散、清算退出合伙企业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强制解散、清算的制度。可表现为请求法院判决解散、组建清算组、法院监督清算程序、请求法院排除清算妨碍等。
在涉及合伙企业司法解散及司法清算案件中,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使得自己从合伙企业中退出并收回出资。然而,由于《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司法解散、司法清算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本文结合《合伙企业法》《民法典》《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案例,对此案案件常见的法律依据、实务要点进行简要分析,观点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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