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见习期”有什么共同点和不同点呢
从制度功能来看,试用期和见习期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适用对象不同。现阶段,见习期适用于人事关系,是对新入职人员在转正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限;试用期则适用于劳动关系,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是期限不同。见习期一般为一年以上;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上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或者不约定试用期。
三是工资标准不同。见习期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由相关人事关系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意见所规定;试用期工资可由双方进行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是解除规则不同。对于见习期而言,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作出辞退处理。对于试用期而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规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受到合法性审查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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