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请求加入债务的第三人承担债务吗?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人免责的效果,也不属于第三人清偿,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保证相类似。债权人如果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第三人加入债务表示明确拒绝的,视为同意,其有权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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