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存在积极减少责任财产的不当行为时,债权人如何救济?
在经济生活中,除了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其到期债权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以外,债务人积极减少责任财产,也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具体而言,债务人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情形。《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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