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可以请求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吗?
《民法典》第5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上述条款中所称的“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是指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适于强节T履行。此时,对方可以请第三人替代履行,替代履行的费用可以请求由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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