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如何履行?
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会产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将自己所有的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甲可以乙未支付价款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将自己所有的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约定货到付款,乙在甲未将汽车送到其收货地前有权拒绝支付价款。
第三,不安抗辩权。在后给付义务人定约后财产状况恶化,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安抗辩权能保护先给付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预期不能履行场合,当事人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未在合理的期限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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