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负有哪些特殊义务?
《民法典》第828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按照上述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负有如下义务:
(1)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这里的妥善包装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这些规定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者运输主管部门的规章中基本上都有规定,例如国务院制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
(2)托运人应当在危险物品上做出标志和标签。例如,在易爆的物品上标上“危险物品,请注意”的标签;在易燃的物品上贴上“火”的标志。
(3)托运人应当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便于承运人釆取措施进行安全运输,同时也是为了让承运人了解危险物品后决定是否进行运输。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品报成非危险物品的名称,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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