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的选择权?
《民法典》第926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的选择权。
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是: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第三,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受托人也不能履行完成委托事务的义务,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第四,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想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的选择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受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且选定后不得变更。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条件是: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第三,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基于委托人的原因,此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四,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后,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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