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履行

“私卡公用”遭盗刷30万元,法院判决:自担部分责任

日期:2021-05-18 来源:— 作者:— 阅读:110次 [字体: ] 背景色:        

 “私卡公用”遭盗刷30万元,法院判决:自担部分责任

李女士在外地旅游途中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30万元,立即挂失并返回北京报案。由于和银行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她提起诉讼。海淀法院近日审理认为,由于李女士“私卡公用”,因此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判令银行赔偿24万元及相应活期利息损失。

案情简介

李女士诉称,其在被告银行申领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余额提醒业务,该借记卡卡体颜色为黑色。2019年初,李女士在武汉旅游途中,收到该银行发来的余额变动提醒短信,30万元遭盗刷。李女士迅速办理了电话挂失业务,并到附近的银行打印了对账单,随即返回北京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女士认为,交易发生期间银行卡在其本人身边、其未到过交易地点,上述交易属于伪卡盗刷,银行的支付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诉争交易为伪卡交易,银行已经尽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李女士因卡片、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即便构成伪卡交易,也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向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女士银行卡内的30万元系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分五笔完成交易,交易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交易完成的条件需要使用真实卡片并输入正确密码。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开展了侦破工作,并很快传唤家住北京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案,他是涉案POS机持有人。

据张某供述,案发当日,一名男子持一张深紫色银行卡及相应密码,要求自己为其套现。张某通过POS机刷卡五次,套现金额30万元,在收取该男子8千元手续费后,将余款以现金形式交给该男子。

另外,法院还查明,李女士是某公司财务人员,有时会通过涉案银行卡给公司员工支付差旅报销费用,因公司资金还需要通过该卡进行周转,所以在本次资金异常变动后又修改了卡片密码继续使用。

法院认为,银行在交易发生时未能识别出伪卡,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李女士作为持卡人,在明知所持银行卡为个人卡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该卡为公司资金周转提供渠道,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有关银行卡使用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加大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的风险,所以其对此次银行卡被他人盗刷也有过错。但总体而言,银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理应承担比持卡人更为谨慎的防范盗刷义务,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李女士资金被盗刷的主要原因,负有主要过错。

据此,法院综合衡量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定银行就李女士的资金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女士本人承担20%的责任。

宣判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伪卡交易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如果能够认定伪卡交易的事实存在,发卡行在交易发生时未能识别出伪卡,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则持卡人有权请求发卡行依照银行卡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本金并按照卡内资金被盗刷前的存款状态支付相应利息。但如果发卡行能够举证证明持卡人对该伪卡被盗刷具有过错,则可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判断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结合持卡人是否妥善保管银行卡卡片、卡片信息、密码等方面综合考量持卡人对于银行卡的保管和使用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持卡人擅自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随意将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告知他人等情况,都属于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但在实践中,出于人情交往和牟取利益的初衷,持卡人出租、出借甚至出售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并不鲜见。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一旦被司法机关认定,持卡人除了在伪卡交易发生时无法依据银行卡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额获得赔偿,还有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时会涉嫌犯罪。

首先,在行政责任层面,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非经营性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将面临处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果;银行机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此外,持卡人的违规行为会被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个人贷款、求职就业等方面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其次,在民事责任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租、出借的银行卡发生债务纠纷时,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将成为共同被告,对于出借行为查明属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出租、出借、出售的银行卡如果被犯罪分子用来从事诈骗、逃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非法集资、经济诈骗、赌球、洗钱等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持卡人无论是否知情,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