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的托运人负有哪些义务?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负有如下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民法典》第825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提交有关文件的义务。《民法典》第826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货物包装的义务。《民法典》第827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9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