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代替女儿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雪来北京工作有好多年了,积攒了一些积蓄,想在山西老家买一套房子孝顺父母。于是在春节回家时交给妈妈20万元,让父母自己挑选房子。父母挑选好房子,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念一想:“购置房产还是写小雪的名字吧,房子早晚是女儿的,以后也省事了。"当下,给身在北京的女儿打电话,女儿也同意父母的安排,但没有假期回山西。楼盘销售为了能多卖房子,表示由小雪父母代签也是可以的,那妈妈代替女儿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说法:本案例中,有几个法律概念我们是要理清的,即代理、法定代理及意定代理。所谓代理是指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代为或代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而代理依其发生的原因又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一般常见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其监护人之间或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意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而通常代理人和本人间会另外有一个代理权授予的行为。
代理基本上为财产法上概念,具一身专属性质的身份行为原则上不许代理。另外,侵权行为也不能代理。
结合本案,小雪已经成年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法定代理的情形,只能双方约定委托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这需要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代理方为有效。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属无权代理,代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小雪事后进行追认(表示愿意购买房屋),否则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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