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内容“确定性"的标准如何判断
就预约内容“确定性"的标准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必要说"。该观点认为,预约应包含本约赖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 0 依合同解释可以确定,否则预约不能成立。
第二,“非必要说"。该观点认为,“预约不同于本约,预约的成立生效并不要求预约定要具有本约的必要条款,只要预约能体现双方明确的缔约表示,并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就可生效"。例如,王泽鉴先生持此观点。
第三,“不能包括本约所有条款说"。该观点认为,预约不能包括本约所有条款,否则本约成立。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缺陷
就预约标准的确定性而言,学理上一般从预约合同内容是否包括本约的“必要之点"人手探讨。“必要之点",是指预约应包含本约合同所不可缺少的要素;“非必要之点",是指预约无须包含本约的必备条款便可成立。
第一,对“非必要说"的评析。“非必要说"通常不要求预约的成立应包括本约的“必要之点"。我们认为“非必要说"不能成立。因为若采此学说,预约很容易就成立生效,可是成立预约的标准究竟何在?若预约不太确定便认为其成立合同,那么当事人便负有将来订立本约之义务,似乎不近人情,而且实难操作,故我们认为不可取。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只表达了一个空洞的意愿,由于此约定过于模糊,所以不应成立预约合同。此时的约定为预约为合同不成立,也因内容的太不确定而无从强制对方将来缔结本约。例如,甲对乙提出的“愿意购买你的房屋,明天交易"完全同意,该合意不应构成预约,因太不确定,无法明确权利义务,也无法履行。
第二,对“必要说"的评析。“必要说"认为预约必须包含本约的“必要之点",我们认同之。但“必要说"没涉及预约需包含将来订立预约的意思表示,实属遗憾。
第三,对“不能包括本约所有条款说"的评析。当事人在预约中约定的内容,可能部分甚至全部包括本约的所有条款,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本约直接成立而没有预约适用的余地呢?我们认为,预约中可对本约的部分内容甚至全部内容有所约定,这些约定只是为了将来订立本约张本和作为依据,本约直接成立没预约适用的余地。
在实际交易中,对于预约中具有本约的所有要素时,究竟是把她作为预约还是作为本约,应考察合同中是否存在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若是则认定为预约,若否则认定为本约。究竟是预约还是本约不应以当事人间使用的字眼作为唯一标准,而应通盘考虑当时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要构成一项有效的预约,预约中必须包含两项内容:第一,约定将来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包含本约的“必要之点" 预约的“确定性"问题非常重要,其不仅关乎预约的成立生效与否,而且与预约的效力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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