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日期:2016-10-2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9次 [字体: ] 背景色:        

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阅读提示:在转让合同无效情形下,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理论与实务历来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亦未就此问题给出相应的答案。本篇文字所呈现的正反两方观点均出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正方观点】

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既可能存在于转让合同有效的场合,也可能存在于转让合同无效的场合。

虽然在合同绝对无效等特殊情形下,因法律行为有违国家、社会利益和公序良俗而应排除善意取得之适用,但就法律性质而言,善意取得因转让人处分权缺失而应被纳入法律拟制的原始取得,故就理论而言认为转让合同效力均会影响善意取得的观点于法理不符,而且,《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并未将转让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物权归属的问题,合同效力乃是债法领域的问题,故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既可能存在于转让合同有效的场合,也可能存在于转让合同无效的场合。

——整理摘编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561—563页。

【反方观点】

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的,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绝对无效情形,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的价值的绝对追求和坚定立场。而《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善意取得作为物权的取得方式,也应当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因此,在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

——整理摘编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54页、第486页。

作者:徐忠兴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