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能否以内部规定为由扣押客人押金?
问:我因到外地出差,入住了一个酒店。因忘带手机充电器,临时从酒店服务员处要了一个手机充电器并预交了2元押金。退房结账时,酒店要求我归还手机充电器,我并未拿酒店的充电器。但酒店前台认为,其酒店内部有规定,充电器丢失要扣押预交的2元押金。现在我不归还充电器,则其以酒店内部规定为由,要扣押我预交的2元押金。请问,酒店能否以内部规定为由扣押客人的押金?
答:你好,不可以。如若确实找不到手机充电器,你可以要求酒店调取相关录像以查清事实情况,找回充电器。如若确实无法找回,酒店亦不可以内部规定这种霸王条款扣押你的押金。很明显,手机充电器无法值2元人民币,即使照价赔偿也不当扣押2元押金。此外,酒店的内部规定是酒店单方面对客人的强制条款,并未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且该条款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当属无效。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