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玩滑滑梯不慎骨折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张某和李某在红花幼儿园上学,临近放学时张某与李某等小朋友在玩幼儿园里的滑滑梯,张某从滑滑梯反方向逆行而上被从正常方向准备滑下来玩耍的李某推了一把,不慎摔下来,造成张某手骨折,花费医疗费18660.38元,后经鉴定伤残等级评为十级。张某要求幼儿园与李某赔偿其损失。
【分歧】
关于本案中幼儿玩滑滑梯不慎骨折的责任如何承担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在幼儿园公共区玩耍滑滑梯导致的受伤,系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由侵权人李某、存在过错的张某和幼儿园一起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系张某违反滑滑梯游戏规则逆行上去,被李某推到所致,属于意外事件,应由张某和李某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红花幼儿园处就学时受到人身伤害,红花幼儿园首先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证明自身尽到管理责任时才能免除相应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和李某两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作为教育机构的幼儿园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学龄前儿童玩滑梯是一项有危险性的活动,但红花幼儿园在小朋友玩滑梯期间疏于管理,带班老师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张某的逆行行为,也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幼儿园客观上明显存在管理疏漏,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作为直接侵权人李某事故发生时年近6周岁,对于推人的后果是有一定的认识,这种后果符合其认知水平,故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最后,张某于事故发生时年近5周岁,对于滑梯的玩法规则是清楚知晓的,也符合其认知水平,其逆向爬上滑梯是导致本次事故的过错因素之一,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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