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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乘公交“被打"受伤,谁负责

日期:2017-11-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乘公交“被打"受伤,谁负责?

2009年4月8日中午12时许,北京的李女士乘坐从苹果园地铁开往门头沟区双塘涧的公交车,该车行至龙泉务村附近时,她与一男乘客发生纠纷。该男性乘客声称李女士撞了他,遂动手殴打李女士。在殴打过程中,该公交车的乘客们非常冷漠,无一人出面劝阻。更可气的是,就连该车上的司机和售票员,也是视若无睹,依然继续行驶。车辆行驶到某一站时,与李女士发生争斗的男乘客下车,李女士到达目的地后报警并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她的伤情为鼻骨骨折,软组织损伤。事后,李女士认为,自己被殴打发生在公交车上,公交公司应当对此负责。于是,她就一纸诉状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第一,李女士与打人者都是公交车的乘客,因车上乘客拥挤,人发生争执,公交车司机发现后,立即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售票员也来到李女士和打人者面前,此时双方已经停止争斗,于是售票员安抚李女士坐下,并拿出卫生纸让李女士擦拭因争斗流出的鼻血。当时李女士并未提出任何要求,说明争执已经平息,司机遂启动车辆前行。双方亦未再发生纠纷。上述能够说明司售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过错;第二,李女士的伤情是他人所致,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第三,李女士与他人在乘车时相互拥挤而发生争执,其自身明显存在过错。所以,公交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负责任,除非法定事由,否则不能免除。李女士乘坐该客运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李女士被他人打伤,说明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运送旅客的主要义务,所以该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法院做出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 000余元。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李女士的伤害是由于其他乘客的“侵权行为"所致。但李女士在事发后,并没有起诉侵害她的男性乘客,而是起诉了运输她的公交公司,并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其中的原因大概有这么几个:

一、公交公司负有保护乘客安全的法定义务&一从法律关系看0李女士与公交公司之间是典型的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保证乘客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受伤事件,公交公司应担责。

二、公交公司在运输旅客的过程中,负有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
本案中,公交公司在张女士受到人身侵害时,不但没有出面制止和报警,反而在事后放走了侵害人。这实际上是一种带有纵容性质的不作为。

三、公交公司和张女士之间,可以说是存在一种消费关系。而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公交公司就替打人的男性乘客“背黑锅"了。因为,公交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是可以向侵害人(打人者)追偿的。

正是出于这么几种原因,所以法院做出了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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