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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之连带责任解析

日期:2020-02-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3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肉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

勒言 民法总则观点集成与审判实务指引

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相关观点】

一、连带责任的特征和具体情形

连带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连带责任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而且,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三是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侵权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下情形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丨丨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 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的分担

责任的大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 根据各自的过错

大多数侵权行为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将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能够体现公平的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

(二) 对原因力进行比较

原因力是确定连带责任人赔偿数额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需要对各责任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所起作用进行比较,所起的作用较大的,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数额;所起的作用较小的,可以分担较小的赔偿数额。

(三) 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是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清偿了全部赔偿数额后,支付了赔偿费用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追偿权在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能保障连带责任人内部合理分担风险。通过行使追偿权,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也完成了角色的转化,从对外以债务人身份承担赔偿责任,转化为对内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公平分担损失。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支付了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没有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不能行使追偿权。

三、连带债务内部、外部的效力

连带债务是多数人之债,因而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以及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内外两方面的关系。连带债务的效力包括外部、内部两种。

(一)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

1.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履行债之一部或全部。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的,该连带之债因此而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连带之债消灭前,债务人一人、数人或全体破产时,债权人能否就债权全额对各破产财产行使权利,要求分配受偿,各国立法不尽一致。我国《破产法》无明文规定。从维护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利益考虑,应持肯定的意见。但受偿总额超过债权全额的,为不当得利,应退还破产财产。

2.就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所生之法律事实,其效力原则上仅及于该人或该数人。债权人向一债务人为履行之请求、连带责任之免除等行为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下列情形例外:(1)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因债之清偿、代物清偿、抵销、混同、判决、裁决或与债权人达成调整协议所生债之消灭的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但债务人内部因此而发生求偿关系。(2)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有迟延受领事实的,该法律事实所生后果亦及于全体债务人。(3)债权的一部分因时效而丧失请求权的,债权人不得就该部分债权依诉讼程序强制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比如,连带债务人甲、乙、丙三人各自应向丁清偿一千元债务,因丁怠于向甲行使权利,致丁对甲的胜诉权消灭。此时,丁不得以甲、乙、丙为连带债务人为由,要求乙、丙清偿甲的一千元债务。(4)债权人向债务人之一为债之免除,而无消灭全部债务意思的,其他债务人就免除部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二)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

1.债务人一人或数人因清偿、抵销等财产给付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可就超出自己负担部分的给付额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此项权利为“求偿权”。以求偿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为“求偿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债务因债权人免除而消灭,或因时效期间届满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或因其他无任何财产给付之事实而无需履行的,不发生求偿关系。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三方面:(1)超出求偿人应负担部分的财产上之给付。(2)负担时起的法定利息及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3)因非基于求偿权人单独负责的事由而生之损害。如因受强制执行而支出的强制执行费等。

在确定求偿权范围时,应注意如下两个问题:(1)债务人一人或数人所为给付之数额与整个债务的负担额相同吋,履行债务的人可就超出其应负担

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按比例分别求偿。比如,甲、乙、丙为连带债务人,每人应向债权人丁清偿债款100元,如果甲偿付了300元后,可向乙、丙分别求偿100元;如果甲偿付了200元,可向乙、丙分别追偿50元。(2)在代物清偿、有偿免责(如劳务抵债)等情况下,实际给付的价值高于免责额的,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只能以免责额为限求偿,损失由求偿权人自负;实际给付的价值低于免责额的,所获利益由全体债务人分享,比如,以100元物品抵销200元债务的,所得100元利益大家分享。

2.求偿不能的分担。所谓求偿不能,指因被求偿人无偿还能力等事由,使求偿权人未获得或未全部获得受偿的情况。求偿之债虽非连带之债,但基于公平观念被求偿人中一人不能偿还应分担份额的,该不能偿还部分由求偿权人与其他债务人按比例分担。如果求偿不能因求偿权人的过错所致,求偿权人无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分担该未偿还部分。需要指出的是,求偿不能的分担并不意味免除求偿之债的被求偿人之债务。分担人与被求偿人之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

3.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被宣告破产的,求偿权人得就破产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主张权利,加入破产债权。若宣告破产时连带之债尚未消灭的,其他债务人得以将来的求偿权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但债权人已以债权额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的,其他债务人不得再行使此权。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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