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报道说,一个老太太一个人逛到了一个6层高的服装厂宿舍楼下面。可就在此时,一个啤酒瓶从天而降,砸在了老太太头上。顿时老太太血流满面,周围的人赶快报了警,1 10民警将老太太送往了医院。医生检查完老太伤口后,给她缝了7针。随后民警对掉下啤酒瓶的宿舍楼进行了盘查,却没有查出这个酒瓶到底是从哪个窗户飞出的。老太太为此已经花费了医药费好几千元,现在还常喊头昏。可肇事者没有查出来,他们也不知道向谁索赔,令人不无气愤。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并不少见。难道被这种“天上掉下的东西"砸伤甚至砸死就一点办法都没有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对这种情形有明确的规定,这个老太太完全可以找到赔偿的对象
典型案例
案例1:高空坠物砸伤人,无人承认大家“埋单
2006年8月某晚,曾某走在马路边人行道上,一个玻璃烟灰缸突然从天而降,砸中其头部。造成曾某脑部受重伤,鲜血直流,医疗费花共去了17万元。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确认肇事烟灰缸是从马路边一住宅楼2楼以上的靠马路窗户扔下的但是2楼以上共有23家住户,他们均不承认自己扔下烟灰缸。无奈之下,曾某将 23家住户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只有两户举证证明从未在此居住,排除了扔烟灰缸的可能,而其他21 家虽不承认,但却无证据证明没有扔烟灰缸。因此,法院最终判处这21户人家共同承担曾某17万元的赔偿责任。
案例2:高楼花盆坠落伤人,住户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年初,济南市民王某从一幢居民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下的一个花盆砸伤,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事后,王某将二楼以上10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等1万余元。
审理期间,其中4户举证阳台已封闭安装了防盗网,花盆不可能掉落,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而其余6家住户则无法证明花盆一定不是自己家的,因而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
法院据此认定,这6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6家住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万余元。
律师评点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高楼坠物伤人但却无人承认,最终由同楼住户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说,这种高楼坠落物体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就是推定所有被告都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的确,这种推定并不精确,仅仅是可能性,但法律承认这种可能性,并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给予受害人最大的救济。
当然,如果让所有被告承担责任,尽管可能会冤枉一部分被告,但从法律的整体利益来看,这样判会加强每一个住户对建筑物、悬挂物管理方面的责任意识,这具有导向意义。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判例会对潜在的行为人产生一种教育和引导作用,它会引导人们在制度中安排自己的社会行为,会让居民以及不动产的占有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方面,提醒人们不要从楼上往楼下丢东西,以免伤人;另一方面,也提醒人们要监督和提醒别人不要乱丢东西,否则都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