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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一个花盆砸伤人,判50家赔合法吗

日期:2017-11-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个花盆砸伤人,判50家赔合法吗?

从天而降的花盆,将楼下的工人砸伤。一审法院判决楼上50名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其中37名住户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随后,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人齐声喊“冤"

2001年9月27日晨,原告蒋某路过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某属7 级伤残。
事后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某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名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57名住户中,除了7名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名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 700多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蒋某话语不多,仅简单地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有时还需要律师提示。他似乎还没从两年前的重创中恢复过来。

而一审被判赔的住户纷纷喊冤。罗某称,事发时,只有妻子一人,而自家窗户离花盆坠落的地方足有18米远,“她就算想扔,也扔不到这么远!”李某则说,事发时他家早安装了防护网,网上栏杆的间距不到12厘米,花盆肯定掉不下去。但为了找到事前安装防护网的证据一一一写有安装日期的收据一一他翻箱倒柜却始终没能找到。他又走街串巷,希望找到给他安装防护网的商贩作证,可那家小店早已易主。更多的住户表示自己从未养过花,与那个坠落的花盆没有任何关系。住户陈某表示,花盆只有一个,要50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完全不合理。他认为,即使花盆是楼上某个住户家坠落的,但要49个“无辜者"为此负责,让人无法理解。

律师说法: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花盆从楼上坠落伤人,这和住户不注意安全有必然联系,是住户自身错误造成的,理应赔偿。同时,50家住户均未提出有力证据,无法证实自己与坠落的花盆没有必然联系。按过错推定原则,他们应该分担赔偿责任。

无辜者要为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花盆负责,这合理吗?法学界一名资深人士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利而产生的。这个原则使受害者的权利能够及时、足额得到主张,这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从此案看,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10多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50名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仅是2 700多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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